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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程法規

大仁科技大學 跨領域學分學程實施要點

95.05.17 教務會議通過

96.03.14 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96.10.12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99.06.10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0.04.14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5.06.16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本校為整合教學資源,鼓勵學生跨領域學習,開設各種學分學程,以培養學生第二專長,促進就業機會,特訂定「大仁科技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本校各學院間得共同設置或單獨開設學分學程課程,各學院開設學分學程課程並應共推一系、所為開設單位,負責審查學分學程申請事宜。

三、各學院擬開設學分學程時,應由專任教師代表若干名組織學程委員會,並指定其中一人(助理教授以上)為召集人,依本要點規定擬定學分學程規劃書,經院、校課程委 員會議審議、並提請  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四、學分學程規劃書之內容應包括學程名稱、設置宗旨、設置單位、課程規劃、教學大綱 及學分數、修讀資格、人數限制、申請及核可程序等項目。

五、各種學分學程課程應修學分數,研究所至少為十二學分,學生修畢學分學程課程之科目,至少應有六學分為非本所課程;大學部至少為十六學分,學生修畢學分學程之科目,至少應有 八學分非為本系、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課程;修習非本系開設之學 程課程,可計入十二學分為最低畢業總學分數;應修學分數如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六、研究所學生得自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申請修讀學分學程;四技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申 請修讀學分學程;二技學生得自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申請修讀學分學程。申請修習學分學程時,應 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歷年成績表,向學分學程開設單位提出申請,經該單位核定並彙整送教務處備查後始得修習。

七、各種學分學程課程以學期開課、隨班修習為原則;如申請學期中另行開班或於暑期開 課,應依規定繳交學分(時數)費與實驗材料費或實習費。

八、學生修習各學分學程之課程、學分,須列入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上限及成績計算,成績計算方式及不及格科目之學分達退學規定計算,應依本校學則與有關規定辦理。 前項課程、學 分,應記載於學生歷年成績表中。

九、學生修滿跨學分學程課程,除核發學程證明外,其所修外系全部學分可採計為畢業學分。

十、修習學分學程學生,若已符合本系、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課程與學分, 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,至多以一年為限。

十一、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課程與學分,且成績均及格者,得於畢業前檢具歷年成績表, 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;經審核無誤發給修習學分學程證明。

十二、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但未修足學分學程課程與學分,不得申請發給任何證明, 但若修畢學分學程學分而本系、所畢業學分未修畢之學生退、轉學時,得發給修習學分學程證明。

十三、各學分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,應於終止一學年前提具終止說明書,經相關院、校 課程委員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,方可終止實施。

十四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十五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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